上海市总工会近日印发《上海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明确在全国率先实行非公企业工会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会的经费使用差异化管理,在坚持“三个必须”和“九不准”的前提下,取消了使用内容和具体标准的限制,并就非公企业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财务管理、检查监督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实施办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总将非公企业工会改革的突破口放在服务非公企业小微企业和灵活分散就业群体方面具有独特优势的“小二级”工会建设上,制定了《关于加强街镇“小二级”工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上海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努力使“小二级”工会能服务、会服务、优服务、强服务、广服务。
《实施办法》明确,非公企业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和标准可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按“三个必须”要求自行制定:必须实行民主管理,重大事项需集体讨论、决策;必须普遍用于职工会员,不能用于少数人;必须做到支出依据公开、内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主动接受职工会员监督。
非公企业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应根据本单位实际,细化支出范围,明确开支标准,确定审批权限,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通过后执行。
同时,《实施办法》还明确非公企业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 滥发奖金、津贴、补贴;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不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